四川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06-24 07:19:38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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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以下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91号)等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等规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按规定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地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期间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同一年度内,企业享受的稳岗补贴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实施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申请稳岗补贴,并提供《四川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等资料。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

  (二)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补贴金额进行审定。

  (三)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划拨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五)企业按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及时兑现政策,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在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动态掌握企业岗位变化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保障。

  各地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省本级参保企业的稳岗补贴实施办法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样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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