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实施意见

时间:2017-11-13 编辑:奇光 手机版

  从清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精神,结合清远市实际,清远市出台了《关于清远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为企业稳定岗位提供补贴。

  根据《意见》,企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稳定岗位的企业,即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二是按《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

  此外,企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据了解,对符合申请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而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提醒符合条件的企业注意,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市和各县(市、区)社保局提出稳岗补贴申请。而2015年及之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和各县(市、区)社保局提出稳岗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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