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新的标准规定

时间:2018-02-12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从2016年1月1日起,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再次调整:上限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月;下限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为748元/月。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下面跟yjbys小编来看看!

  标准调高 上下限分别涨52元和140元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770元,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也随之上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按此计算,目前市区企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已从此前的696元/月调整到748元/月,比原来涨了7.5%,多了52元每月。

  下限涨了,上限也要跟着水涨船高。市区失业保险金上限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月。比原来执行的1630元/月增加了140元,增长幅度达8.6%。

  如何计算 根据个人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具体到每一个参保人员,他们失业之后领取的失业金是如何计算的呢?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相关政策,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下面是yjbys小编收集的具体通知:

  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的通知

  扬人社〔2016〕5号

  扬财社〔2016〕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扬人社〔2015〕357号)和《关于提高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扬政民〔2015〕12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770元/月,最低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即748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三、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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