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失业保险费率再下调0.5%

时间:2020-08-25 11:19:23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平湖市失业保险费率再下调0.5%

  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我市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

平湖市失业保险费率再下调0.5%

  本次费率调整是继2015年7月1日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为1.5%后的第二次下调。本次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失业保险费率再下调,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预计今年将为全市所有企业减负约3000万元。

  拓展阅读

  平湖市失业保险金领取计算方法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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