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金标准调整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知
申办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户口簿和身份证;3、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4、本人书面申请;5、《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审批表》。
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申请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本次申请可以享受延长失业保险金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于次月起每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延长失业保险金;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和退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
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和指定的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到失业保险申领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起止日期,每次申领期限最长为3个月。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区失业保险部门在个人成功申领后的次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上海失业保险金最新领取标准
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1415 | 1132 | - | |
≥35岁 | 1470 | 1176 | 941 |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
≥45岁 | 1520 | 1216 | 973 |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外来从业人员该怎么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今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相同。
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得知: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本人提出申请后,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也就是说,外来从业人员即使满足领取条件,也需要转移其失业保险关系至户口所在地才能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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