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0-29 15:44:25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济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济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已经发布,具体细则大家了解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济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济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科技经济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一并提出如下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程序,请认真落实。

  一、类型认定。每年2月份和8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参保缴费地的县(市)区或市级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企业类型认定申请,填写《济南市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类型认定表》,并附报企业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相关文件。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报送材料。通过类型认定的企业(含证明材料齐全的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兼并重组类企业),可向参保缴费地的县(市)区或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稳岗补贴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稳岗补贴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

  2.《济南市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类型认定表》及企业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相关文件;

  3.《济南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4.参保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核实汇总。参保缴费地县(市)区或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参保情况、裁员率、补贴金额进行审查核实,并汇总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编制汇总表,连同其它材料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稳岗补贴审核工作组,对上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初步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审定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市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

  六、情况反馈。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要在领取稳岗补贴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稳岗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馈(联系电话:66605963、66605964)。

  本通知自2015年7月27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济南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政策,保证职工失业后及时获得失业保险待遇,济南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需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需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施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谁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合理选择所学专业,为再就业创造条件。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济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名单、档案、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本人同意签字后,经审核认定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不受理失业保险审核的情况

  1.单位和职工没有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职工自动离职或者辞职的;3.职工和单位有劳动争议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5.参军、升学或出国(定居)的;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7.非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审核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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