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失业保险领取指南

时间:2020-11-19 15:31:53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海南省失业保险领取指南

  海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是什么对象?领取需具备什么条件?领取期限多长?下面为大家带来海南省失业保险领取指南,希望能帮到你!

海南省失业保险领取指南

  海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对象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海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失业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海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相关阅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失业保险的政策,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刑发《社会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人员依法享有失业保险的义务。同时,《条例》还对失业保险制定了2016年的最新政策。

  海南省未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可领稳岗补贴

  各市县及省本级对符合政策适用范围和申请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5%给予稳岗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相关支出。这三项补贴,实行预算管理、据实列支、总额控制的办法,可以单项申请使用,也可以合并申请使用。

  海南省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

  一是将失业保险金一般的计发标准由失业前12个月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提高到“60%”;二是将按一般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提高到按“150%”发放;三是按一般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高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5%”发放,提高到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根据新标准测算,全省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增加56元。

  海南省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

  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提高了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同时还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作了补充规定。保障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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