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新规定

时间:2022-03-01 11:05:19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新规定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新规定具体如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新规定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医疗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根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失管[2008]6号)的规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现就有关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高于户籍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区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缴费年限包括在用人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视同缴费的年限。

  三、视同缴费期间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有失业保险金剩余领取期限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符合享受条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延伸阅读:南京正式取消失业人员名单7日内备案手续

  此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用人单位须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审查的材料包括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解除合同的原因(比如个人违纪的证明材料)等,有时由于用人单位的疏忽等原因,导致部分失业人员不能及时领取失业金。现在起,南京市取消失业人员名单7日内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无需在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资料进行备案审查,只需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7月新调整的低保标准750元计算,南京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最高能拿到1770元,最低是975元。

  需要提醒的是,主动辞职是拿不到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办理失业登记后有求职要求等。

  注意事项:

  1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5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42元发放。

  上大龄失业人员如果实现自谋职业,即使已经停缴社保费超过了6个月,上海市失业保险基金也将按月给予每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可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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