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时间:2020-09-03 15:12:10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年长春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2017年长春失业保险费率作出新的调整,详情如何,敬请继续关注!

2017年长春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了解到,自4月份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发布以来,市社保局及时调整程序,迅速落实惠企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由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预计全年长春市将为3万户企业减轻缴费负担1.44亿元,为参保职工减负0.96亿元。 因1至4月份企业社会保险费已经开始按月征缴,为将惠企政策落到实处,市社会保险局及时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重新按照降点政策核定缴费并办理结算业务,截至目前,市本级已经为997户企业办理结算170万元。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权益,市社保局温馨提醒,请1-4月按照原比例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企业在7月底前完成相关业务结算手续。

  吉林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7〕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主要内容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主要内容。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2017年长春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相关文章:

关于河北承德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11-21

上海失业保险费率03-12

最新五险一金调整江苏南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计划下调失业保险费率09-12

盐城失业保险费率再降11-20

长春失业保险缴费详情11-21

失业如何调整心态12-17

中年失业如何调整心态12-16

四川下调失业保险费率11-22

广西钦州市失业保险费率11-19

关于江苏再降失业保险费率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