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阿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时间:2023-03-12 19:59:19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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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阿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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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阿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条例》)均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人民教师属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我州于2011年出台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阿府办发〔2011〕61号)。《办法》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州本级、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州本级、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缴计划,按月或按季征缴失业保险费。各县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在每月25日前全额划到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于月底前将全州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全额划转州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关于您所反映的出具票据问题。《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失业保障经办机构在收取失业保险金时,向单位出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不再向个人出具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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