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失业保险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7-09-11 编辑:达煜 手机版

  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医疗保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本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以乌鲁木齐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对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连续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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