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时间:2020-09-26 08:07:10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大连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据大连电台报道,大连市决定从即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平均每人每月上涨150元,每月最高可领取770元。

大连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大连市这次调整和提高失业人员保险待遇标准使失业人员保险待遇水平增幅达33。3%,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副主任于瑾红介绍说,这次调整是根据全市调整新市区规划而重新确定的,所以是历年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失业保险标准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一个、80%一个,北三市是70%的标准,其他各区市县是80%,此次先导区也做以明确的规定,像花园口经济区,由低标准调到此次的高标准,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水平平均是提高了150块钱,门诊医疗补助金也是由原来的40块钱调整到50块钱,本月失业人员最高可以领取770块钱。”

  记者今天在沙河口区行政服务中心看到,不少失业人员前来咨询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新标准政策。上个月刚办理失业登记的赖颖,听说失业金一下子涨了150块钱高兴地说,现在拿不到工资了但是可以领到一笔保险金,政府的政策太暖人心了:“过去500块钱,现在领到770元,那就宽绰多了,有这个失业金,心里就稳一点。”

  以下是关于最新大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仅供参考。

  领取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其中包括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温馨提示: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是主动辞职的,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领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

  2、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由所在单位提供)

  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温馨提示:失业人员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

  领取流程

  失业人员可直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然后到区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同一大厅加盖《失业证》钢印,同时领取银行卡。

  在此基础上,失业人员第二月(每月11-20日)到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及当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审验,并在第二月的26日以后,同时领取两月失业待遇。

  此后到街道办理月度领取待遇审验简化为:在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印、办卡的同时,办理当月审验(待遇在下个月领取),第二月起直接到街道办理月度审验。

  》》 大连失业保险每月能领多少

  领取地点

  大连街道办电话地址信息一览

  1、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09号(香榭丽广场东侧50米)

  服务电话:12333

  2、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一楼

  3、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大仁堂药房楼上)三楼

  4、甘井子区劳动保障局

  地址:甘井子区松江路19号三楼

  领取期限

  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满2年不满3年,享受期限6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同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积极就业,从7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这是我市自2006年以来第六次调整。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每月最高可领取1040元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享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2008年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同步调整机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000元和1100元调整到每月1200元和1300元。因此,我市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按规定进行同步调整。

  此次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的具体内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的

  户籍在北三市的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每人每月840元。

  其他区市县失业人员每人每月910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

  户籍在北三市的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每人每月960元。

  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1040元。

  此次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将增加失业保险金140元至160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平均提高150元,较上年增幅19%,位居全省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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