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时间:2022-03-01 11:04:01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新规参考

  1.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为准。

  6.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 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违法行为致伤、致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

  10.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11.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12.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1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6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9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32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21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958元调整到104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信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6年9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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