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11-08 12:47:10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经初步审核深圳有23.8万余家参保单位符合下浮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条件,相关信息公告已结束,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公告结束后无异议者,将下浮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今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有如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当年度浮动范围: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自愿中断就业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未满12个月的。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 %;

  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 %。

  用人单位招用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浮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浮40 %。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章: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06-22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规定06-22

济南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06-22

上海失业保险费率03-12

盐城失业保险费率再降11-20

调低失业保险等费率的原因分析11-23

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最新05-17

四川下调失业保险费率11-22

广西钦州市失业保险费率11-19

关于江苏再降失业保险费率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