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金领取条件

时间:2020-12-12 17:38:20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天津失业金领取条件

  导语: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以下是小编整理天津失业金领取条件的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天津失业金领取条件

  一、天津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20元调整为48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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