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6年可带薪年休假

时间:2018-01-07 单位政策 我要投稿

  近日,我市出台《池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规定自明年1月起,正式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期间,工作人员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是,也有五种情形的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年休假。即: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果工作人员先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后出现了以上请事假病假的任何一种情况,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若工作人员依法应享受寒暑假,但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而对当年确因工作原因应休未休、且又未能安排补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年内单位有变动怎么办?《意见》也同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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