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最新消息

时间:2017-01-22 编辑:茜萍 手机版

  带薪休假,又称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福利之一,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确定某一段时间作为休假期间,在该休假期间内劳动者无需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需按正常工作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劳动福利。下面跟yjbys小编来了解一下黑龙江省的情况!

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

  黑龙江省出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近日,我省出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应休未休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

  带薪年休假能休多少天?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

  2、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

  3、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哪些情况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并经研究审定后执行。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不休带薪年休假有啥说法?

  1、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省人社厅核准,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

  应休未休假补贴如何申领?

  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9月份向省人社厅申报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假工资报酬。填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汇总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助申请名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贴基金表》。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单位下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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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休假补贴工资这么算: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工作人员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

  公式1:当年日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公式2: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公式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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