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时间:2020-10-06 13:23:0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期是指参加保险的'农民或乡镇企业职工,在参加保险后,开始向社会保险管理或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至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段。这个概念即是一个时段上的划分,也是义务与权利的界定线。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保险对象60周岁为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期,即保险对象到达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在领取期之前的时期,即为养老保险的缴费期。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其中所筹集基金的19%用于建立个人账户,1%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1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差额7%从财政补贴基金中划入。(08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建立方式如下: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纳的21114元连同两级财政12316.5元合计33430.5元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利率计息,并以镇(街道)为单位,按年发放《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帐单》。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第一个月起,个人账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账户用完后,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直至退休人员死亡。统筹基金还可用于支付养老金调整金额。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区财政给予弥补。

  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至萧山区外、参加征地养老保险或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自愿退保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户籍迁移证明(限户籍迁移人员)、“农转非”证明(限征地人员)、到区社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本息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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