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养老保险新政

时间:2020-11-02 14:22:4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山东农村养老保险新政

  山东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4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要求,经协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上述政策调整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相关知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对象:新征土地项目。

  (二)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情况下,14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回复

  (四)基本程序

  1、县(市、区)农保处会同征地单位、村居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方案。

  2、村居公示涉及社会保障人员名单。

  3、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批复申请。

  5、省厅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批准并函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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