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政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

时间:2020-09-01 11:37:56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5养老保险新政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

  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可续费缴至15年

2015养老保险新政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国办发〔2009〕66号、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 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按下列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具体缴费数额,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一次性缴费 后,相应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照缴费当年的指数确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含一次性缴费的 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该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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