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规定

时间:2021-05-01 12:17:2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株洲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规定

  株洲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问题新规

株洲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规定

  省人社厅近日发布《关于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暂定为4525元/月。1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将参照执行。

  据了解,由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6年初发布,相应的2016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16年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定为4525元/月。

  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纳。停保、转出或退休的,可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属单位职工的,也可以申报缴费工资后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的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44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2014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82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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