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社厅解读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热点

时间:2022-05-29 12:21:27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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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社厅解读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热点

  今年初,我省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一改革究竟如何执行?改革后,职工的退休金该怎么拿……昨日,贵州省人社厅就市民关注的问题给予解答。

  据省人社厅解释: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了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根据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二是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此次改革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个人需缴纳的内容,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两部分。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人社厅详解养老保险改革热点

  据悉,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在全省范围内同步实施,不再搞局部试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昨日,省人社厅详解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等。

  缴费工资 基数咋定?

  缴费基数的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缴费数额的多少,那么,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哪些收入该算入缴费工资基数?

  据了解,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作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则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同时,对缴费工资基数“保低限高”。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退休待遇 包括哪些?

  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和统筹外项目组成。

  其中,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由财政按规定筹集解决,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职业年金待遇由职业年金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由原渠道继续发放,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原有地方性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加发5%退休金、省外知识分子加发10%退休金和附加补贴等,这部分应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以保持退休待遇不降低;二是属于各地各单位自行增加的项目或提高标准的,仍从原渠道列支。

  基本养老金 如何计发?

  基本养老金计发,此次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分为三类。

  其中,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同时,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还将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即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长短、视同缴费指数高低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经确定,发放终身。据悉,过渡期是实行新老待遇标准对比确定退休待遇的时间段,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退休养老金保低限高

  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实现制度平稳过渡。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是否会挤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对此,省人社厅明确解释,不会。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独立,单独建账管理,钱不混用。

  同时,省人社厅还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职业年金关系的转接进行解读。

  相关负责人说,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可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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