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0-10-15 13:51:27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6淮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最新消息,淮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据了解,本次改革范围包括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016淮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2016淮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范围。

  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不从基金列支。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单位工资总额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四、建立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五、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八、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对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九、改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处理。

  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改革实施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每年按规定记息。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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