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时间:2020-10-20 15:44:08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吉林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2017吉林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目前还没有出台,但根据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我们也可以稍微做一下参考!

2017吉林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吉林省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6)65号

各市(洲)、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9元的,按59元调整。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它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宜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表格,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同配合,9月底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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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80元

  13日,长春晚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吉林省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自今年1月1日起,为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受益

  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的第11次连续调整,惠及我省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调整水平略高于按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的全国平均调整水平。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搞好资金调度,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具体调整标准请看清

  在本次调整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6年提高15元。

  挂钩调整首次增加了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首先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

  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

  缴费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同时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以下这些人员在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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