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金政策

时间:2020-10-30 15:48:3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辽宁养老金政策

  日前,在辽宁省人代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方面表示,2017年辽宁养老金上调实现“十三连涨”的突破。至2016年为止,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共601.7万人,平均养老金为2304元。此次再做上调调整,辽宁养老金将有多少?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辽宁养老金政策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辽宁养老金上调“十三连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辽宁省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退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略高于6.5%的全国平均水平。

  此次全省提高基本养老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2016年9月底前已经发放到位。

  辽宁全省681.7万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时提高了基本养老金,其中企业退休人员601.7万人,月人均提高149元,平均水平从调整前的2155元提高到2304元。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十二连涨,平均水平从2004年的581元提高到2016年的2304元,接近12年前的4倍。

  2016年,辽宁按照国家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同步落实。

  今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做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继续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实现十三连涨。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在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基础上,将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和按时足额发放。

  辽宁养老金并轨调整政策

  1.新人新政策

  201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中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靠过渡

  对于201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3.老人老办法

  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2015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执行。

  小编认为,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背后,不仅是国家政策的利好服务,更重要的是对健康养老的一种提倡,无论是在养老服务产业、养老机械等方面。而在各在养老金的全面铺开下,我们认为健康意识也将更加深入和贴近老年人的生活。对于投资者来说,从健康角度布局则是不错的方向选择。

  延伸阅读

  辽宁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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