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时间:2020-11-08 12:32:19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山西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山西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山西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山西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据介绍,今年山西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采取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三结合”的调整办法,即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标准为: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对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照顾,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国家规定,2016年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确定。

  国家批复山西省月人均增加190元。

  据统计,此次山西省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共计224.2万人,其中企业175.4万人,机关事业单位48.8万人。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基金积存少的困难县给予了重点关注,通过省级统筹调剂基金办法提前做好了资金安排,确保按时发放落实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落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同级政府要履行好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筹集调剂资金的责任,并负责监督落实到位。

  可结合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展情况分别处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机构落实,从基金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发放的,由原单位按统一标准调整。

  原单位是调整养老金确保发放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发放到位。

  发放有困难的,主管部门要帮助解决。

  山西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是山西省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提高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山西退休人员定额调整数额最高

  按照国家规定,21省份现在公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普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体现公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北京、上海、广东、云南、广西等多地明确发放时间表,部分地区表示要在9月底前将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其中,山西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定额调整数额最高为190元。

  基金运营有待全国统筹

  目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是省级统筹。

  一些省份基金结余偏少,收支平衡压力大。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虽然方案尚未出台,但业内专家表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并非“劫富济贫”,也不是各省统收统支“吃大锅饭”,全国统筹十分复杂,必须在分清中央与地方责任基础上,经过详细测算、统一认识,再明确资金配置与管理。

  有专家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应采取全国社保基金出资、地方按比例上缴部分基金收入,建立社保基金调剂资金池的方式进行。

  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省份,则应根据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方式解决。

  延伸阅读: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解读

  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退休费)范围的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国家明确列示的53户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社保局参保。按照规定,聘用到军队工作的人员,依照有关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划转时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不能实账方式划入的,也可以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应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如在职时实行个人缴费,退休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扣除个人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实行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从原渠道发放。启动实施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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