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时间:2023-04-03 17:15:09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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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含管辖有农村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

  市(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管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指导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等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

  县(市、区)社保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发放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的新农保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直管市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并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第六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七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八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5)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村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将复核处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

  身份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指定金融机构收入账户。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集体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集体补助(资助)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每月18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

  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地区,可暂由政府委托的征收机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开具省统一制定的新农保缴费票据。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包括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市、区)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市、区)社保机构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当年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市、区)社保机构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每月底前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生成《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附表十一),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一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以身份证号码为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当月18日前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金额,生成《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新农保基金划入新农保支出户。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次月将领取待遇人员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市、区)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市、区)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二十八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对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村协办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额有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逐级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县(市、区)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向县(市、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适时实行省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八条 每年年末,各级社保机构编制下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社保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进行明细核算。社保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社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四,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当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转入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当月18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寄送《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四十三条 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四条 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四十六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县、乡镇四级业务管理模式,系统和数据省集中管理,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由省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市、县、乡镇通过网络管理和使用本级数据。

  第四十七条 省社保机构负责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统计分析运用等服务工作,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新农保统计台账,通过系统参数配置方式授权各级社保机构具体经办。

  市(州)社保机构按省授权范围,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新农保统计台账,负责统计分析运用等服务工作。

  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信息的审核确认;负责待遇发放、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账、档案管理等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并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新农保统计台账。根据省授权对数据进行变更和修改。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参保登记、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基本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情况公示等。

  村协办员协助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进行新农保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和上报。

  第四十八条 省社保机构每年统一制定新农保统计报表制度。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四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以及村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省社保机构统一制定《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业务档案的集中管理。

  第五十二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纸质材料;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生成的各类业务数据和影像资料等。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场所、设施和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协助县(市、区)社保机构做好纸质档案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的基础工作,并通过县(市、区)社保机构生成的电子档案开展相关经办业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妥善保存。

  第十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部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及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养老金支付情况,严肃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等欺诈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各类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新农保指定金融机构为农业银行。本规程下发前,已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并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应逐步统一到省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六十二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作具体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到底新在哪里?

  它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不过胡晓义强调了即将启动的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新农保政策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其中100元、200元为特殊群体缴费档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新农保和老农保的区别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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