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养老金上调的细则

时间:2020-09-01 16:05:58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山东养老金上调的细则

  养老金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来很多山东市民都十分关注养老金上调的具体细则,但目前尚未有最新细则公布,我来关注一下目前养老金的情况吧。

  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号开始,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5.5个百分点。预计此次调整,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

  此次调整,同步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预计惠及8500多万企业退休职工和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从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二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后第一次与企业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待遇,将惠及我省550余万退休人员。

  今年调整养老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第一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机关和企业养老并轨后,今年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调整是国家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对养老保险发展新形势作出的慎重决策。我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养老保障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照略高于国家调整标准执行。这能够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总体上看,我省方案着眼于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努力争取最大公约数,合理兼顾了各方的权益。

  除挂钩调整外,每人每月定额增70元

  根据《通知》,在具体调整办法上,按照国家要求,此次养老金调整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方式,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什么是定额调整?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体现公平和制度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除定额调整外,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其中,第一部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均按2015年底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调整。第二部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办法。

  对于高龄退休人员,除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外,养老金调整将适当倾斜。

  其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考虑不同年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将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予以补齐。

  对于在上一养老金调整周期内刚刚达到相应年龄档次的`人员,这次还需要将该档次的累计倾斜标准给予补齐。比如,企业某退休人员去年刚达到80岁,上次调整时只享受了75-79岁的倾斜标准,今年要按80岁的标准执行,将两个档次之间累计倾斜的差额补齐。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执行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规定。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参保人员按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将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相应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不重复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时,凡与本人协商不一致或难以取得联系的,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确认后,可以先保留其数额最高的基本养老金继续发放,其它暂停发放;待协商一致后,再按规定办理。

  四、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军人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在转移其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时,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由缴费工资的8%调整至11%,并按11%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仍按缴费工资的12%转移。

  五、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省内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在省、市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或根据两市协商,合理确定方案,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9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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