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调整

时间:2020-09-05 12:42:37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中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调整2017年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文件,中山决定调整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下是中山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调整情况,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关于2017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1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按《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并补发2017年1月至6月期间的差额部分;

  (二)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

  三、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发放渠道解决。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7年6月8日

  中山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单位职工退休人员:

  1.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性:年满60周岁

  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城乡居民退休人员:

  1.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提前5年)、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在之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按规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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