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政策大解析

时间:2017-07-26 编辑:晓丽 手机版

  20XX年11月6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X〕158号),就广大用人单位和群众关注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XXXX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虽申报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欠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XX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XX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13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补缴,并承担滞纳金。

  二、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情形确定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数额: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六)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三、用人单位申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应提供什么资料?

  用人单位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书面申请;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保局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保局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四)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五)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个体参保人员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

  五、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什么资料?

  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二)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三)参保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补缴?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补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的个体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七、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应如何申报办理补缴?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缴。补缴后,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现行政策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参保人员向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养老保险费补缴应由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本人到市、县(区)社保大厅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我市未设立其他任何代办机构和代办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八、符合补费条件的应在什么时间内办理缴费?

  参保单位应在收到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规定时限内未足额缴费的,纳入欠费管理。

  个体参保人员应在收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后的22个工作日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规定时限内未足额缴费的,社保局对补缴业务进行撤销处理。

  九、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从何时开始执行?

  158号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文件规定不一致的,统一按新规定执行。文件规定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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