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干部养老保险规定

时间:2020-11-22 16:02:16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浅谈村干部养老保险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调动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我县村级干部队伍的稳定,从根本上解决村级干部退休后的老有所养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按照《阿勒泰地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障与年终考评考核相挂钩,组织引导与个人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办法,建立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比例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范围

  符合劳动年龄的农村现任党支部书记、现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含县乡到村任职兼职的干部)。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条件

  1、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与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

  2、能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勤奋工作,积极带领群众致富。

  3、能密切联系群众,诚心诚意为群众办事,廉洁自律、无私奉献。

  4、能胜任本职工作。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的在任村干部。

  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县财政、各乡村集体以及村干部(以下简称参保者)三方共同负担。村干部保险基金,由县财政通过多方筹集资金的方式建立,设在县财政局。

  1、缴费基数:按**县上年度村干部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年我县村干部月平均工资为191元。村干部人均工资以县财政统计数字为准,报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年缴基数。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村干部月平均工资的28%,其中:县财政负担缴费基数的14%,乡村集体负担缴费基数的8%,参保者负担缴费基数的6%。实行年缴费方式缴费。

  3、缴费办法:县财政、乡村集体缴纳部分,于每年的1月30日前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划入县财政局“村干部保险基金专户”;乡、村集体负担的8%由各乡(镇)自行确定分配比例,县财政从收入或上级转移支付中列支,乡、村集体负责的剩余部分从集体收益或公益金中解决;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收入中缴纳,由各乡(镇)财政所于每年1月30日前统一将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齐后,直接划入上述专户。三方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收齐后,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由“村干部保险基金专户”转入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开设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进行专项管理。

  (二)个人帐户

  农村现任的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均建立个人帐户,建帐比例为缴费基数的6%,其余缴费进入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实行实名实帐制,并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农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税费。农村干部养老保险启动后,所有参保人员每人一份个人帐户手册,即《**县农村干部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险手册》。个人帐户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填写核准后,由乡(镇)党委统一集中管理,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参保者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统筹基金的不足。

  (三)缴费年限

  1、对现任村干部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年满45周岁以下,女年满年40周岁以下,实行按年度进行缴费,缴够15年为止。已缴够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本人愿意,允许继续缴费,属在职的,由财政和乡(镇)继续按规定进行补贴,不在职的,全部缴费由个人承担。已超过投保年龄的现任村干部,男在4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在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且任职满3年的,允许采取补缴的形式参加投保。即:补缴年数(男)=实际年龄数(参保时)-45;补缴年数(女)=实际年龄数(参保时)-40,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正常规定发放。任职不满3年的,经本人同意,县财政、乡村集体补贴部分由个人承担,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正常规定发放。

  2、对于超出投保年龄采取补缴形式参保的村干部按任职年限予以补贴。即:补缴年限达6年及6年以上并连续任正职的,采取任职三年补一年的办法进行补贴,连续任职十年及以上的补四年。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

  3、因换届选举落选或组织正常调整不再任职,以及本人按规定程序辞职的,县财政和乡村集体缴费自动终止。如本人愿意继续参保,所有参保费用由自己承担。累计缴满15年,达到村干部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本人因故不能或不愿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不够15年的,将个人帐户累积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4、因本人违法违纪被撤职、免职,或被依法罢免的,一律按退保处理,将个人帐户累积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一律按退保处理,将个人帐户累积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5、当年考核不称职的村干部,县财政和乡村集体将停止当年补助,如本人愿意继续参保,所有缴费金额全部由个人承担,本人要求退保的,将个人帐户累积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保留个人帐户,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予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四)缴费程序

  1、村干部养老金按年缴纳。缴费时,由乡(镇)统一提供缴费人员花名册,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加盖公章,(花名册一式四份,县委组织部、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县财政局各一份,乡镇留存一份),作为填写《养老保险手册》的依据。乡村集体及村干部个人缴费部分由各乡(镇)代扣代缴。

  2、各乡(镇)指定专人负责《养老保险手册》的管理,于每年3月前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审核手续。

  五、退休条件和待遇

  1、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现任村干部,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参照新政发[1980]201号文件执行)。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休手续。已达到年龄,但继续在职的村干部,如本人愿意,可继续缴费,由财政和乡(镇)继续按规定进行补助,但直到不在职时方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2、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在职村干部,可采取延迟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办法解决。

  3、农村村干部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多少以及退休时的年龄距自治区人均寿命的多少来确定。具体计发办法是:

  月养老金=(上年度村干部月平均报酬×个人缴纳月数)÷与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4、参保人员在职或退休死亡,其丧葬费标准为800元,由统筹资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故身亡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期间因故身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5、村干部在参保期间因工负伤或因患病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者,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6、村干部在参保期间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乡村集体和县财政一次性补足到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7、村干部在参保期间因患病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的,可以允许继续缴费(县财政和乡村应负担部分都由个人承担)。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愿继续缴费的,可将其个人帐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资金管理

  1、农村现任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实行县级管理,现收现付制。单独记帐,封闭运行。与现行的.社保资金不发生任何关联。

  2、各乡(镇)应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费用在当年1月30前缴清。发生挪用养老保险费的乡(镇),由县财政从其经费中扣回,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3、农村现任村级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村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支出过渡户,负责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出工作。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财政。县农村村干部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4、农村村级干部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入不敷出时,由县财政兜底。

  七、行政管理及审批程序

  1、农村村级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由县组织部组织实施,负责统筹规划指导、起草办法、组织协调、加强监督等工作,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农村村级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的资金管理、征缴和养老保险金、丧葬费的支付,统计、制定预决算。

  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后的第二年开始办理退休手续。审批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党支部申报――乡(镇)党委初审――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确定待遇――社会保险管理备案,并支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八、法律责任

  1、农村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基金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经办人员无故拖欠或故意克扣农村村干部基本养老金的,按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3、农村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农村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除追回贪污挪用的基金外,按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入农村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1、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建立各乡(镇)、村及村干部个人的缴费情况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一是资金征与支情况;二是参保人员花名册及人员变动情况。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一是县、乡内调整的,及时予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村干部在参保期间流出本县的,按退保处理。

  4、本方案自**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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