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金如何计算

时间:2020-12-10 16:06:21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广东省养老金如何计算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下是小编收集的计算方法,欢迎查看!

  一、养老待遇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原养老待遇计算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另加过渡性养老金,因涉及的人员面较窄,为便于理解,这里暂不作说明。)

  (二)、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新养老待遇总体计发办法:(因社保局核算实际养老金的计算复杂,涉及的情况很多,这里只作通常情况下的计发办法介绍。)

  (一)基本养老金的基本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帐户的参保人另外可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二)、分项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三)、基础养老金:

  1、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计发月数表,从40岁的233个月到70岁的56个月;

  (四)、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实际缴费月数;

  (五)、本人实际缴费指数:

  实际月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养老金的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

  一、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 - 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1.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2.计发系数: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0%。

  (二)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 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 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的实际缴费月数)。

  注:原办法中的临界指数按“1”计算,确需使用原办法计算的,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三)原办法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

  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标准,以2006年6月底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办法为准。

  二、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公式。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三)视同缴费指数计算。

  1. 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时即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指标按附件3中《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2. 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四)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

  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五)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

  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上述全省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1994-1997年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998年后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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