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始及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0-10-10 13:38:44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始及相关问题解答

  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缴费 截至12月底

  从山东烟台市社保中心获悉,烟台居民目前可以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新政策参保缴费了,参保缴费期至12月31日结束。在校学生由学校集中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如非在校学生,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手续。新生儿90日内缴费;缴费需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按一个标准缴费;学生统一由学校收费。

  居民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啥区别?

  烟台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商业保险是补充,居民医保保基本。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保险,也可以被称作:政策性保险,是公民的基础保障。商业保险:是集社会(参保人员)力量为少部分被保险人在遇到某些(如: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健康等)人身风险时提供应有经济保障的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它应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购买的保险。

  社保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参保人员每人只有一份),它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保障是保而不包。所以,它的保障度是不能完全满足个人需求的。商业保险是否购买、购买哪些险种以及保额情况需要根据居民自己的需求和经济支付能力来确定。

  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经办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烟台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已开展,参保缴费期至12月31日结束。孩子如果是在校学生,由学校集中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如果非在校学生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手续。

  城镇职工可以参加居民保险吗?

  “我2002年辞职至今档案仍压在原单位未能办理失业及挂档手续,致使个人无法续交医疗保险,也无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请问此情况医疗保险现在该怎么办理?”市民刘振涛咨询。

  烟台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所以,刘振涛可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一下单位是否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员”,如果“减员”可以参加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否则应首先办理减员手续。

  与此同时,在参加并缴纳相关医疗保险费用后,才能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就医,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住院处登记即可。

  “我孩子近期因支气管炎上毓璜顶医院门诊治疗,打吊瓶前前后后花了不少钱,孩子有莱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请问可否报销一部分费用?如果可以,该怎么办理?”市民宋女士咨询说。

  市烟台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实行辖区划片管理,只报销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定点医院为莱山区第三人民医院,莱山区其他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定点医院为毓璜顶莱山分院,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即时结报。

  烟台市范围内如何办理住院结算?

  根据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居民可以在人社部门公布的定点医院就医。

  参保居民在本县市区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向医院住院处出示农合证、社保卡、身份证三证之一,以办理医保登记手续。出院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定点医院住院处直接报销,个人只承担个人应负担部分。

  参保居民在其他县市区医院住院,应到参保缴费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参保居民经批准到非参保地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未经批准在非参保地住院的,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参保居民先行自付10%费用后,再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

  在烟台市外住院有何规定?

  针对转诊到烟台市外医院的情况,即参保居民因治疗需要转诊至烟台市范围外医院,需由具备转诊资质医院提出异地转诊意见。转诊至《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入医院目录》内医院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非目录内医院,个人首先负担20%,其余费用由转出医院按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私自到烟台市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居住,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的市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未经核准的,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异地居住就医,一年之内不可更改。

  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因急症紧急医治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通过省内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平台办理异地就医人员(仅限二档缴费)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省统一政策执行,即起付标准(第一次700元,第二次以上的300元)以上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按60%支付。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就医医院直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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