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新规

时间:2020-11-01 18:24:03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5肇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新规

  肇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新规 生育津贴将挂钩本单位工资

  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今年均有新规。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生育津贴将挂钩本单位工资。同时,我市特定病种门诊种类扩大到22种。

  我市根据省规定,出台贯彻实施通知。据了解,相比旧规定,新规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理顺了生育津贴和工资的关系,并改变此前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规定生育津贴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规定》还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保障弱势群体享受同等权益。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征。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征。

  待遇方面,我市明确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分娩医疗费用方面,女职工妊娠满28周以上(含28周)分娩或妊娠不满28周分娩早产儿存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顺产2300元,难产(剖宫产)或多胞胎4000元。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并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的有关通知,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市特定病种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有的17个特定病种数量和种类不变的基础上,把包括帕金森病在内的5个病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医保支付种类的进一步增加,将大大减轻特种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据悉,加上原有《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16个病种,以及《关于调整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的1种,我市特定病种门诊种类扩大到22种。其中从1月1日起新增的特定病种医保支付包括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据了解,特定病种门诊无起付标准,指定目录范围内项目的费用报销比例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患有多种特定病种门诊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特定病种门诊每月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月支付金额列入参保人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范围。

  特定病种门诊需先办理备案,后门诊报销。患有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到指定医院填写《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特定病种门诊申请表》,由门诊诊断专家小组根据特定病种诊断标准进行诊断,由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医院或参保人把申请资料送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医保科(股)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制作特定病种门诊手册(卡),参保人凭手册(卡)和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的门诊部或医院就医,在门诊结算时直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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