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城镇居民医保出台新政策
近日,记者在县人社局了解到,为做好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近日,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城镇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出台新政。文件要求:
一是参保(合)按照户籍分类为原则,非农业户籍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农业户籍居民参加新农合,其中城镇就读的农村户籍中小学学生、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在城镇或农村定居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含新生儿、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和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四类人群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但不得重复参保。
二是2015年度办理参保(合)的人员,其待遇享受时间均为2016年元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三是2014—2015年度居民医保已参保人员,如继续参加居民医保,则其待遇享受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如不再参加居民医保,则其待遇享受到2015年9月30日为止。
四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参保(合)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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