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医疗保险报销及参保指南

时间:2020-09-14 17:58:14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海口医疗保险报销及参保指南

  海口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

  1、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线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

  2、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同一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只收取一次起付线,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住院,按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补差,以累计达到所住院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为封顶。

  3、对重度残疾人、城镇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到5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报销材料

  城镇从业人员: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电脑清单、病程首页、疾病证明、出院小结;

  其他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转诊:

  1、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审批表;

  2、住院发票、住院电脑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账号);

  异地居住:

  住院发票、住院电脑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账号);

  异地转诊:

  住院发票、住院电脑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账号)。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凭身份证(户口薄)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证件。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居民医保卡

  2、特殊门诊:

  (1)、《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一式两份);

  (2)、本人近期住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3)、出院小结或近六个月内的检查报告;

  (4)、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

  3、异地就医:

  1、社会保障卡;

  2、异地转诊审批表;

  3、住院发票;

  4、住院首页和出院小结;

  5、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6、报销人存折(账号)复印件一份;

  7、住院分娩的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和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等相关资料。

  注:医院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印章

  报销流程

  城镇从业人员:

  住院报销:

  1、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住院手续

  2、出院时凭相关材料(电脑清单、病程首页、疾病证明、出院小结)直接在医院医保办办理住院报销手续。

  其他报销:

  异地转诊:

  提供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审批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提交上述材料→社保经办机构监督人员审核→科室领导审批结算组结算;

  异地居住:

  出具上述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监督人员审核→科室领导审批→结算组结算。

  城镇居民

  1、普通门诊报销:

  (1)、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号、就医

  (2)、诊治后参保人凭居民医保卡直接在医院结算处结算、报销

  2、特殊门诊治疗

  3、异地就医报销:

  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垫付全部住院费用后,按规定提供上述办理材料资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居保科或各区社保所报销。

  办理地址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电话:0898-66767305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一横路3号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秀英社会保险所

  地址:秀华路6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美兰社会保险所

  电话:0898-65357926

  地址:溍江村433号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服务大厅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一横路3号

  海口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办理条件

  城镇居民:

  (1)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居民;

  (2)本市非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3)本市辖区在校(园)在册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4)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5)市户籍的新生儿;

  (6)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

  (7)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且居住在我市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和居住本市证明,如房产证、暂住证、工作单位证明)。

  城镇从业人员:

  (1)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3)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材料

  城镇居民:

  户口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

  办理流程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海口各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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