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时间:2020-09-24 18:44:52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常州市201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关于完善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统筹城乡社保制度建设,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市本级统筹区接轨,施行与市本级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新北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入市本级统筹区,新北区居民统一参加市本级居民医保。政策统一后,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继续实行首诊、转诊政策,逐步实施并不断完善住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医保支付政策。

  二、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6年度,“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50元/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50元/人。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每年450元/人,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三、完善居民医保待遇政策

  “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在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为300元/次;统筹兼顾原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习惯和医疗机构地域分布特点,“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在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为500元/次。

  四、其他

  本通知涉及的居民医保待遇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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