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新政解读

时间:2020-11-08 08:34:14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年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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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新政解读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计委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日前联系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2016年在自治区内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联网即时结算,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等“一站式”结算。

  据了解,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情况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6年度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继续为32元/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依据全区上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加权平均数综合确定。2016年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各分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基金运行情况、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在上、下15%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意见》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商业健康补充保险,推进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城乡参保居民购买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对困难群众通过政府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其购买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民政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基本医保“三项目录”内的'医药费用;大病保险重点保障大病保险合规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重点保障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对一些罕见病、特大疾病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保障后,城乡居民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由市、县(区)政府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的协商机制解决。

  《意见》提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民政救助信息系统衔接工作。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区外地区,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30日内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提交大病保险申报资料,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考核清算,参保人员跨年度报销住院医疗费的,应从入院日期所在年度的大病保险资金支付。

  我区还将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多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让参保居民根据服务质量和水平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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