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03 14:47:17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县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所改变,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将对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缴费标准和注意事项

  为让更多的参保群众方便就医,享受医保惠民政策,成年城乡居民2016年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20元; 学生和儿童为每人每年12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规定予以代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前出生的新生儿,于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费期延长到下一年3月31日。城乡居民未按时缴费的,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进行补缴。中断缴费的`,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补足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一)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上转到医疗机构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其他一级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滨医附院、滨州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院等)报销比例为55%。

  2016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为220元一个标准后,任何一个参保居民如果去省级联网医院(如:省立医院、千佛山医院等)住院时,可以在我们当地县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到县医保处进行备案,医保处可在省级平台将病人的住院信息直接转到病人在省级联网医院住院的报销系统,使病人出院时直接享受报销待遇,并且享受高于当地约25%的报销比例,同时减少参保患者回镇送材料的麻烦。这充分体现2016年统一缴费标准220元给我们城乡居民带来的方便和实惠。

  (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在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直接为50%;取消二次补偿制度的麻烦。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2016年门诊慢性病病种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癫痫、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等。以上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符合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在我们县人民医院曾经有一位肺癌患者,花费总钱数是61620.48元,出院结算时医疗保险报销后,没想到同时得到了大病保险补助7370.04元。在联网医院住院患者,只要符合大病保险的条件,出院结算时大病保险补助即时得到。

  (五)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达到5000元。

  (六)参保居民因患危、急、重病症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进行报销;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按50%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七)参保居民因外伤、分娩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没有定额限制。

  三、医疗服务管理

  (一)参保人住院就医可自愿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滨州人民医院、滨医附院),就医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凭卡就医、联网结算。如果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联网结算手续时,首先由参保人自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10%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报销。

  (二)参保人到市外就医时,应履行相关转诊就医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4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城乡居民朋友们,医疗保险新政策实施后,不仅给我们参保居民提供外出看病的方便,而且提高报销待遇,使用的药品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让参保群众真正得到更大实惠。为了您及家人的健康,一定要连续按期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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