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计提比例

时间:2022-03-24 18:08:36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补充医疗保险计提比例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你知道医疗保险计提比例是多少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计提比例,欢迎阅读。

  补充医疗保险计提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得税前扣除。

  解读: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补充医疗保险,是为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而建立的,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别如下:

  一、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它反映的是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明确保险机构和参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保险契约的签订是以平等、自愿、互利、等价为前提的。补充医疗保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二、性质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强制性地由国家或地方通过立法来执行,它不取决于参保人的意愿;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性的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补充医疗保险则是社会保险部门或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杠杆补偿手段经营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方面;属自愿参加,参保人与保险机构双方按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多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性医疗保险范畴,具有商业保险的某些性质,但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属非盈利性。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面,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可以获得享受基本医疗需求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劳动者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待遇并不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补充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则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由于保险机构与参保人之间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所以,只要劳动者有经济承受能力,自愿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就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四、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从保险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和社会安定出发,其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待遇随国家或用人单位的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幅度、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水平的确定,通常只考虑参保人缴费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五、作用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险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在保险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补充医疗保险则是在保险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情况或所在单位经济状况,为满足劳动者的较高层的医疗需求,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特殊医疗需求,多交保险费多受益,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性的作用。

  扩展:医疗保险报销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与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与范围: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注意事项

  温馨提示: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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