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假新规定

时间:2020-10-08 17:30:24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年重庆市产假新规定

  据了解,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那么2016年重庆市产假又有了哪些新规定,?以下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4月1日起增加10天

  《通知》规定,2016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五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产假调整

  从今年起增加30天

  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修订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

  护理假调整

  4月1日起男方可休15天

  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拓展阅读】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1.重庆地区的婚假有多少天?还有晚婚假吗?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国家都在鼓励生育了,你还想要晚婚假,门儿都没有。

  2.重庆地区的产假是多少天?产假修满了可以申请延长吗?延长产假工资待遇怎么发?丈夫有陪产假吗?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国家规定的产假为九十八天,也就是说重庆地区女职工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3.重庆地区已经全面放开二胎生育了吗?生育二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不?

  是的,全面放开。《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4.已经生育了两个小孩的夫妻,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小孩吗?再婚夫妻可以再生育小孩吗?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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