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医保政策

时间:2020-10-28 15:23:03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7攀枝花医保政策

  据悉,攀枝花市政府办8月31日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对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从2017统筹年度起,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80元。

2017攀枝花医保政策

  攀枝花市政府办8月31日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对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从2017统筹年度起,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80元/人·年(人均缴费提高20元/人·年);

  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310元/人·年(人均缴费提高20元/人·年)。

  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变,即在校大中专学生、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20元/人·年;

  其他非从业人员筹资标准为60元/人·年。

  二、提高困难人群参保政府补助

  为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问题,在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普惠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困难人群参保的政府补助标准,减轻个人缴费负担。

  对困难人群参保时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部分由县(区)依据城市医疗救助、残疾人帮扶等相关政策规定,在其相应的资金中予以资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足。

  从2017统筹年度起,困难人群个人缴费规定如下:

  (一)在校大中学生、学生儿童中困难人群个人不缴费。

  1.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

  2.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含普通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下同),个人不缴费。

  3.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残疾的在校大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

  (二)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中困难人群的缴费规定。

  1.持有《低保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以及持有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2.持有《低保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个人缴纳8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10元)。其中,持有《残疾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低保对象,个人缴纳3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10元)。

  3.持有《残疾证》的普通残疾人个人缴纳92元(含补充医疗保险12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76元(含补充医疗保险26元)。

  5.具有攀枝花市城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或非父母双亡但事实无父母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含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额由县(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或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三、进一步提高医保待遇

  (一)0—14周岁儿童患自闭症、精神发育迟滞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视同住院报销;

  住院治疗(含门诊治疗视同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提高10%(不包括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二)参保居民患地中海贫血、血友病门诊治疗费用视同住院纳入报销。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攀办函〔2015〕171号)的规定,主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440元/人·月,全市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殊补助的家庭成员,均按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880元/人·月)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个人参保缴费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规定另文下发。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拓展阅读:

  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不断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我市决定适当调整2016统筹年度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及赔付标准,即参保人员个人每年多交12元,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赔付限额(封顶线)增加5万元。

  为有效化解参保人员医疗风险,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近年来的运行情况及相关政策规定,经测算并请示市人社局同意,决定在攀枝花市范围内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赔付标准。具体调整为: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方面,我市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66元/人·年调整为78元/人·年;在赔付标准方面,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赔付限额(封顶线)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

  据了解,鉴于按“统账结合”方式,我市参保人员今年1—4月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已按原标准缴纳。为简化经办事务和最小化调整信息管理系统,2016年5—12月期间,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人员,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由原5.50元调整为7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中代扣代缴。

  目前,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8万余人,已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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