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保新政

时间:2020-10-28 09:44:03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哈尔滨医保新政

  2017哈尔滨医保新政:从2017年1月3日起,该中心在原基础上将六项经办业务下放至各区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将不再办理,并将原“按户口所在地办理”改为就近办理。

2017哈尔滨医保新政

  29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为了方便百姓办事,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从2017年1月3日起,该中心在原基础上将六项经办业务下放至各区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将不再办理,并将原“按户口所在地办理”改为就近办理。

  据了解,本次下放的六项基本业务包括:个人缴费比例更改(由低到高),如由5%改为9.5%;人员欠款补缴,个人申请补缴本人在原单位的欠费或个体缴费方式的欠费;灵活人员断保续保,因欠费而暂停参保的灵活人员,申请恢复参保及补缴欠费;超龄人员续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的未续接医保人员,办理续保手续;原阿城停保人员开具参保凭证,原阿城纳入市级统筹后未缴纳统筹金余量的人员,由阿城区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缴费年限并开具参保凭证;十县(市)工伤保险网报审批,开通单位网上办公权限、单位网上办公密码重置,网上批量审批增员、减员业务。

  拓展阅读: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日前,哈尔滨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简称《救助办法》)。

  医疗救助对象 五大类9种人

  其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已退出贫困人口且在攻坚期内的人员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5)未成年人

  (6)重度残疾人

  (7)重病患者

  (8)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9)特困供养人员

  共计五大类9种人员。

  名词解释

  重度残疾人,指由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指当年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启动大病保险理赔的人员。

  因病致贫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

  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标准:自申请救助之日起,前一年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其家庭为因病致贫家庭,且本人当年就医时,启动大病保险理赔的人员。

  医疗救助在救助的形式与救助标准上体现了我市实际,实行参保资助、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慈善救助等四种救助方式,其中基本医疗救助又分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1、资助参保参合

  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定额补助。

  2、基本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分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在住院救助方面,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在门诊救助方面,救助对象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

  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启动大病保险的,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按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10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4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3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治疗结束后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票据等有关材料,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4、慈善救助

  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医疗援助专项基金,与医疗救助相衔接,对患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流行性出血热等病种,经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援助。

  申请慈善医疗援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可持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特困供养证、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市慈善总会申请慈善医疗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由市慈善总会审批。慈善医疗援助系一次性援助,视情按一定比例给予援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参与慈善医疗援助,有针对性地筹集大病专项慈善医疗援助基金。

  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审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救助对象在已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窗口与救助对象进行即时结算,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资金。

  2、救助对象在未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本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后,提交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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