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时间:2023-06-15 13:21:43 炜玲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河南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河南异地医保报销比例,欢迎阅读与收藏。

河南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河南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河南省直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5%,在职和退休职工的报销比例分别调为85%和90%。

  省直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

  昨日,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书记王雪辰介绍说,省直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这次提高了5个百分点,在职职工的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退休职工的报销比例则由85%提高到90%。同时,住院床位费的报销标准,也由11元提高到20元。调整后,30万参保职工若遇住院看病,个人将少掏腰包。

  省直医保还将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首付比例统一下调了5%,部分下调幅度达到10%。

  同时,门诊慢性病报销病种由原来的15种,调整到20种。

  三市医保报销比例也有调整

  另外,驻马店等地也提高了医保报销标准。驻马店市将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按医院等级,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和600元,报销封顶线由2.4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将个人负担比例降低了5%。

  许昌市将职工医保报销起付标准由原来的700元,分别调整为500元、600元、700元,报销封顶线由2.8万元,提高到4万元。

  郑州市也制订出相关方案,来降低参保人员的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等,同时相应提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待市政府批准后,将正式实施。

  明年全省1740万人参保

  据悉,河南省应参保城镇职工医保者936万人,应参保城镇居民医保者1260万人。截至11月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人数达到836.98万人,占全省城镇职工应参保者的89.4;参保城镇居民医保者有562万人,占全省应参保城镇居民总数的45%。

  为实现全民医保,河南省提出明年城镇参加医保的目标:参保者总人数为1740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870万人,占全省应参保总数的93;城镇居民参保870万人,占全省应参保总数的70。

  另外,年底前,河南省将把9.2万名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企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

  城镇职工参保870万人,占全省应参保总数的93%。

  延伸阅读: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探索建立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模式。

  第二章 覆盖范围

  第五条 统一覆盖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 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八条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确定。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统一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各地可按照当地人均缴费额的50%左右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下同)。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左右,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暂不具备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条件的,可仍采取家庭账户(个人账户)方式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参照门诊统筹人均标准确定。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要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各地要参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第十五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要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实现病种统一、待遇统一、流程统一。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谱的变化,逐步增加保障病种。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确定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各省辖市可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对市级以下(含市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适当调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筹资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调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不低于600元,剖宫产不低于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就医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三个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统一定点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各省辖市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规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建立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周转金制度。省辖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周转金(即时结算预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时,预留不超过5%的额度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付费方式,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作为过渡性措施,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急诊除外)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具体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推进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工作,将签约对象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将签约服务费按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促进双向转诊。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逐步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缴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社会捐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计息。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基金支出(含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下同)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的居民,其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强化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章 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有效对接。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要根据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实现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医保经办机构与各经办网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联网对接,确保高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等经办业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监控系统,实现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居民持卡就医结算。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省直管县(市)根据本办法,比照省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

  一、异地医保报销的条件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二、异地医保报销比例(最高90%)

  1、门诊报销的比例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3、二次报销比例

  “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4、报销额度

  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因此,一诺财务发现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

  三、异地医保报销的流程

  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3、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工负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

  4、办理报备后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须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5、医疗报备实行有变动就报,未变动就不报的原则。

  四、异地医保报销所需材料

  1、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药店正规发票(国税局财政部监制并在发票上列出所购药品明细)或定点医院门诊收据

  3、患者本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4、本人存折银行卡账号(农村信用社除外)(外地账号需要开户行名称)

  异地医保报销发展方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解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将分三步走。

  第一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统计数据表明,省内异地就医的占比最大。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有30个省份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持卡结算。 第二步:今年上半年实现异地退休安置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尹蔚民说:“把退休后的父母接到子女工作所在地,在异地直接可以看病就医结算。”

  第三步:在今年年底之前,实现所有符合转诊条件的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据人社部介绍,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2016年底已上线试运行。在试运行过程中,已有15个省份接入该系统开始试点。

  异地就医主要针对4类人群,分别为: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即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此前,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等到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拿票据到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实现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参保市民不需要个人垫付医疗费(自费除外),也不需要拿发票报销,只需拿社保卡在定点医院就医。看病时,该报销的比例直接从卡中结算,个人只要把自付的资金直接存到卡上就可以了。

  【相关问答】

  一、医保异地住院可以报销吗?

  【答】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部分试点省市已经开始实行,但全国标准不一定一样。

  二、手术异地医保可以报销吗?

  【答】医保异地一般是不可以报销的,除非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报销的医保异地使用情况:

  1、一般不能跨地区使用;

  2、特殊情况下,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紧急住院医疗费用,应按照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费用报销。一般在急诊的情况下,允许就近诊治。治疗后,凭治疗医院出具的有效凭证回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3、另外如果已经退休的,身边子女在北京定居的,回参保地的医保中心申请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办好后就可以在××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

  4、对于长期驻外职工,也可申请医保异地安置,由单位申请,办好后就可以在××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

  三、异地急诊住院医保如何报销?

  【答】1、带患者身份证、两张一寸彩色照片、新农合医疗证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2、携带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和转诊备案手续到转诊医院就医,办理新农合住院手续;

  3、出院后,凭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农合医疗证、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单(有的是发票形式的)、住院费用清单、转诊备案手续到合管办报销。

  实现住院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超70%河南异地就医还将“上新”这些新举措

  2月10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实事惠民生 聚力谋出彩”主题系列第三场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2022年河南省扩大医院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重点民生实事落实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任芳芳在答记者问中介绍,推进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是完善医保制度、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改革举措,河南将在扩大结算范围、创新经办方式、提升保障能力等方面继续深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实现住院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达到70%以上

  扩大结算范围。目前全省各省辖市门诊慢特病数量、病种、名称不统一,今年我们要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病种编码、鉴定标准、申报流程等,逐步将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全覆盖;落实门诊特药“双通道”管理,实现门诊特药从定点医院到定点药店的扩展。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率,做到应结尽结,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情况挂钩,实现住院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达到70%以上。

  实现零星报销线上办理、线上备案审批即办即结

  创新经办方式。推进零星报销线上办理,选取试点医院进行院端信息系统改造,做好未实现直接结算患者医疗费用明细全量上传,实现零星报销线上办理。另外,依托国家及省医保服务平台,开发异地就医线上备案自动审批功能,信息系统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备案申请自动确认,实现线上备案审批即办即结,让医保服务更便民更快捷。提升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信息查询、对账结算、数据统计等功能,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平稳高效运行。探索异地就医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异地就医人员应纳入就医地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DRG/DIP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中的应用,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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