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病救助政策

时间:2020-08-29 18:53:51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四川大病救助政策

  2017四川大病救助政策具体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今年我省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稳定在95%以上。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290元以上。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70%以上和75%左右。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

  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收费5元,个人负担5角

  提高村医补助,将40%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下沉到村卫生室。

  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5元,其中新农合将4.5元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负担0.5元。

  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到今年底,除民族地区外,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有1-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2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取消药品加成,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

  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省调增量、市调结构”的原则,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

  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等举办医疗机构。

  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排49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

  力争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室设置在阿坝、甘孜、凉山达75%以上,其余地区达97%。每千人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

  延伸阅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医疗救助方案

  各地要及时按程序优化完善本地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要求明确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及时调整细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就医用药范围、异地就医转诊或备案程序、救助方式等规定,确保救助对象就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各地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医疗救助对象界定标准。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外,各地要逐步将建卡贫困户纳入低收入救助对象保障范围。

  三、着力提高救助水平

  2015年底前,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规定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已达70%的地方,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各地要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医疗救助。要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衔接,从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牵头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与医疗救助“一站式”平台对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医疗救助平台与其对接。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的对接。

  六、强化保障措施

  各地要将医疗救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充实基层人才队伍,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促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新开展工作,依法实现本地医疗救助政策创制、方法创新、经验创造,在全省塑造先进典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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