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3)

时间:2020-09-01 17:12:22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河北廊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第三十条 参保地或统筹区内最高级别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及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诊治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统筹区外转院,由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后,可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居民也可直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表》,办理转院手续后,到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到统筹区外就医的医疗机构,应为当地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且为三级综合医院或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

  第三十二条 参保居民生育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证或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住院生育手续。异地生育的,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参保居民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关资料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在统筹区外就诊的参保居民,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报销材料如下:有效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诊断书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临时和长期医嘱)、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或代办人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急诊证明及转院手续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市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编制收支预算,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未按要求完成征缴任务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三十八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制度。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结合基金收支计划,做好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一)统一账户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县级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全部纳入市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县(市、区)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城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上解,支出户用于接收市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实行市级统筹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以前年度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特别是往来款项的账务核对及处理工作,历年累计结余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核查确认,于2017年1月底前通过当地财政专户全额上解至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市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测算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月平均支出,报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拨付到市级城乡居民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级城乡居民经办机构分别预拨到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作为周转金使用。

  (二)基金收入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县级城乡居民医保收入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收到的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于1个月内拨入县级城乡居民医保收入户,由收入户上解至市级城乡居民医保收入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当年实际参保人数计算,应于每年8月30日之前拨入县级城乡居民医保收入户并上解至市级城乡居民医保收入户。因延迟上解造成的上级财政扣款由县级财政负担。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收入户全部收入上解至市级城乡居民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级城乡居民经办机构统一转入市级财政专户。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三)基金支出管理。市县两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底提交下月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由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拨付到市级城乡居民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级城乡居民经办机构分别拨付到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单位及参保个人的医疗保险待遇进行结算。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领导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宣传发动、参保缴费、运行监测等工作负总责,确保当年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应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分工做好辖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等具体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社会保障卡发放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乡居民医保申报登记、资料审核、信息录入、参保缴费、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发放工作,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关系变更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政策宣传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的人员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经办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除对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展经办服务外,还要对基层的医保业务进行指导、规范、监督和考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基金拨付和监管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所需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男60女49岁以上无依法收养子女的失独人员名单,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市属大中专院校,市属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配合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六)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民政救助参保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认定,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七)残联负责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八)发改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的经营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十)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定期进行审计。

  (十一)物价部门负责落实省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合理确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第四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待遇等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相关配套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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