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17-06-24 编辑:苏钰娟 手机版

  湖北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如下规划: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

  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任务是:1999年底以前,在城镇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范围内,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政、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的,并能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医改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依据,坚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的思路,采取“总体规划,审慎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方法,到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在设计总体规划时,既要坚持国务院《决定》的基本原则,又要同湖北的实际相结合;二是在确定医疗待遇水平上,既要做到不降低职工现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又要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比例;三是在制定方案中,既要做到科学合理,又要做到简便易行;四是在实施步骤上,既要做到积极,又要做到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1、统筹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国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视条件逐步纳入。

  2、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原则上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但要积极创造条件,用3-5年的时间过渡到地市级统筹。一些经济条件差异不大、医疗消费水平大体相当的地区,可直接实行地市级统筹,但在一个市区内(除武汉四个郊区外),不准搞区级统筹。

  3、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原则,中央、省属单位及职工应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在汉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在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的前提下,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统筹的15个行业在汉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在武汉市还是在省直参加统筹,充分尊重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缴费比例。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要在全面调查、认真测算、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实际测算比例在6%以下的,不能攀比,不能提高到6%,实际测算比例超过6%以上的,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从严从紧控制。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在起步时统一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适当调整。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企业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时同,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其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缴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的划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包括个人全部的缴费和单位缴费的30%左右。各地在认真测算后,应根据职工不同年龄层次划分记入个人帐户的不同比例。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记入,各地要给予适当照顾。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记入应高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入的平均水平,可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

  记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全部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6、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划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二是按发生医疗费的数额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三是按病种划分,个人帐户支付规定病种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具体方式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为了便于管理,在市、州范围内选择一种方式。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一般应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应适当照顾,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统筹基金当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各地要积极研究探索办法,可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7、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办法,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医药、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同时制定我省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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