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好处及医疗保险转移流程

时间:2020-09-12 16:20:12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好处及医疗保险转移流程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方便待遇更好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好处及医疗保险转移流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通知,提出加快推动城乡基本医保整合,努力实现年底前所有省(区、市)出台整合方案,2017年开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多地已按照要求出台具体方案,明确了医保制度整合时间表、路线图。截至9月底,全国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19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破医疗保险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障碍,对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部署或已全面实现整合。

  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最明显的感受就是报销范围的变化。从全国平均来看,整合后各地城乡居民医保目录按照“就宽不就窄”的原则,普遍向城镇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不少地区新农合用药目录得到大幅扩容。

  据统计,2015年底,全国至少有12个省份统一执行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比如,内蒙古的新农合药品目录由原来的1988种增加到2600多种,增幅达到三成以上;河北省新农合药品目录有1000种左右,城镇居民约2400种,整合后统一的药品目录达到2900种。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医保统筹层次和范围的提高,为农民带来更多就医选择。通过整合医保基金、统一定点管理,参保居民能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城乡居民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也更方便。

  在报销比例上,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原则,各地将逐步统一城乡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普遍提高,农村居民待遇明显提高。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与养老保险基金类似,在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提高的同时,医保基金也面临越来越大的支付压力。如何筹资、保障基金平稳运行,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在健全医保支付机制方面,人社部近日印发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健全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保待遇调整机制。

  通知还要求,要健全利益调控机制,引导群众有序就诊,让医院有动力合理用药、控制成本,有动力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目前,我国居民医保筹资的增长,主要通过增加财政补贴来实现。根据今年5月公布的新标准,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认为,根据大数定律,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扩大了参保人群,医保基金的风险池也会扩大,从而提高风险分散水平,提高综合保障能力,这为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创造了空间。

  专家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能够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降低基金运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率,进而在总体上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本着社会保险收支平衡的原则,一方面,要多渠道筹资,建立与居民收入挂钩、按比例缴费、与医疗费用增长相匹配的筹资增长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监控和考核,科学分配医疗基金,避免过度医疗现象发生。

  医疗保险怎么买

  在现代都市快节奏的生活中,来自健康方面的威胁亦无处不在。环境污染日渐严重、工作压力日趋加大、食品安全缺乏保障……在这个人人都可能处于“亚健康”的时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以及年轻化趋势也在逐级递增,健康医疗保障已然成为了一个必须正视的“全民课题”。

  社会医疗保险保而不“包”

  坦率地说,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是国家对个人医疗和养老的一种福利体现。严格来讲,它是一种较低水平的基础保障。虽说政府屡次通过社保新政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病有所医,但社保依旧是保而不包的。

  首先,社保医疗报销有数额上的限制,“下有门槛,上有封顶”,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设定有起付线和封顶线。社保只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且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比例支付。

  其次是对报销范围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新药、进口药、昂贵药物以及部分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亦不在社会医疗保险所保障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在疾病期间发生的部分经常性费用,如营养费、护工费等同样无法计入。

  以近年来持续高发的恶性肿瘤为例: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恶性肿瘤治疗费用一般需要15万-50万元。在部分肿瘤专科医院,自费药的比例甚至高达90%。

  因此,大病费用的保障缺口普遍较大,仅仅依靠社保难以维持治疗。而即便在治疗完成之后,患者的调养以及长期护理支出仍会给不少家庭造成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商业保险为社保“补漏”

  客观而言,随着医学技术的革新,重大疾病已不再是“不治之症”,但其治疗却依旧是一场“持久战”。及时的治疗能够赢得最后胜利,而与之相伴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成本以及精神压力却是许多家庭难以长期承受之重,“魏则西事件”便是颇为令人心酸的一例。

  如何避免“因病返贫”?借助商业健康医疗保险来转移一部分医疗费用的压力和风险,被认为是最为科学有效的途径之一。

  在当前的保险市场上,健康医疗保险种类丰富,每一类产品皆有其独特的功能。比如,借助重疾险,可以转嫁恶性肿瘤等大病威胁对家庭财务造成的毁灭性打击;投保报销型医疗险或津贴型医疗险,可以弥补社保报销后差额部分的医疗支出;而女性健康险则能为女性独有的妇科重症、生育分娩等特定风险提供保障等,可以说,作为社会基础医疗的有益补充,合理的健康医疗险配置一方面能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医疗费用、康复营养费用等提供有效支持,另一方面,也能为投保者的养老金筹划减轻压力。

  科学投保更“保险”

  对于绝大部分个人以及家庭来说,健康医疗险是抵御财务风险的有力武器。但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结构、种类以及条款相对较为复杂,因此购买健康医疗险时也须掌握一定的技巧,才能使自己购买的产品更“保险”。

  首先,是要避免保单冲突无效。从险种选择上来看,投保者要优先考虑自己是否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投的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不要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冲突。

  其次,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避免保障项目及同一险种的重复投保。比如,报销型医疗险是一种针对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不会超过投保者实际自费支出的金额,即使购买多份也无法获得重复理赔。

  第三,要学会读懂主要的医疗保险术语。在实际的健康医疗险理赔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投保者因没有弄清某些关键术语而遭遇“拒赔”的情况。要避免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在投保时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要注意弄清医疗保险在时间和额度上的限制。

  例如,保险产品中大多会出现的“疾病观察期”,也称之为“等待期”,通常为几天至几个月不等。在签订保单后,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保险合同所列的疾病症状或体征,或在等待期内被初次确诊为患有保险合同所列的疾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者务必要做好相关的预期准备。

  除此之外,充分了解所购医疗保险的“免赔额”、“免赔天数”以及免责条款等条款细节也是投保时的必备“功课”。

  第四,如实告知很重要。除了弄清所投险种和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说,购买医疗保险产品时,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年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等信息也非常重要。

  一方面,这些信息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以及保费水平;另一方面,医疗保险拒赔的典型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及早规划巧安排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个人或家庭来说,一家人有老有小,有男有女,需求不同偏好各异,因此也没有必要一味追求“大而全”,将所有的健康医疗险产品“一网打尽”。在具体的规划配置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社保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比如,30岁以下年轻人如果预算有限,不妨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从基本的医疗险产品开始,可以购买价格低廉的定期防癌险、消费型重疾险,然后再逐步扩大自己的投保范围和品种,并逐步提高自己各份保单的额度。

  而30至45岁已进入事业上升期的青壮年人群,相对拥有较多的可用保险预算,考虑到这一群体工作压力不断加大,且往往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选择可保障到70岁以上的重疾险以及与较高额的津贴型医疗险往往更为合适。

  另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商业健康医疗险的首次投保年龄上限为55周岁。虽然也有一些医疗健康险的投保年龄都限制为60周岁,但此时的总缴费可能将超过保额,保障的效果相对十分有限。考虑到这一投保限制年龄以及与年龄成正比的保费支出,建议有需求的投保人还是及早规划投保为宜。

  但说到底,保险只能为我们的身体提供财务风险上的支持,想要真正维持健康的状态,还需投保者在日常的生活中注重自身的健康管理,从源头上保障人生中那个大写的'“1”。

  医疗保险转移流程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 《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疗保险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医保跨省转移

  从2010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此办法中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疗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医保转移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转入,二是转出。对于医疗保险的转移工作来说,这两个方面我们都要了解。毕竟两者之间的办理流程也有所不同,下面根据这两种不同情况的办理流程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转入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①携带资料

  a.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代办人员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

  ①携带资料

  a.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和《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二、转出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我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携带资料

  a.职工本人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我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c.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我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d.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参保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e.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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