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结报告

时间:2020-09-13 18:08:29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结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结报告

  为全面推进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减轻居民医药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菏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长期在本地务工经商且在本地有固定收入的居民,国家和我县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应依法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独生子女户、合法生育双女绝育户及奖励扶助家庭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承担。

  二、筹资标准

  2016年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一制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

  三、工作目标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策宣传、舆论引导、便民服务等多种措施,使广大居民真正认识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好处,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以户为单位,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加。在基金收缴过程中,务必认真查看户口簿,确保一人不漏。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可重复参保。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参保基金收缴任务,参保率达到99%,力争达到100%。2015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参保信息登记和录入工作。

  四、规范操作

  (一)基金收缴工作由各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统一实施,乡村(社区)干部代收,将筹集资金交至乡镇(办事处)财所,由乡镇(办事处)财所将所筹资金上缴至县财政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对参保居民登记造册。以户为单位统一向参保居民开据票据。

  (二)要认真核对2016年参保信息,做到身份证、户口薄和参保信息完全一致,并对参保情况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公示,发现遗漏、错误的要及时进行更正。

  (三)打工或经商等外出的人员,由村委会(社区)通知其户主交纳参保款,户主也可委托村委会(社区)或其他人员代交。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筹集参保款后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需要政府资助参保的居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其参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按照单发〔2009〕23号文件要求享受优惠待遇的家庭参保,家庭其他成员必须全额缴纳参保款,方可享受优惠待遇。

  (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资助居民参保。

  (八)建立连续缴费机制。自2016年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足额缴费机制,对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进行续保时,按当年度筹资标准(含个人缴纳部分和财政配套部分)由个人足额补缴中断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成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落实到人,确保圆满完成基金收缴任务。

  (二)强化宣传,注重引导。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各乡镇(办事处)要迅速组织召开本辖区的筹资工作动员会,要把宣传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清、意义讲明、道理讲透,让群众从思想上真正接受,从行动上主动参与,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保。

  (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和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费收缴工作;县人社局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落实省市相关政策,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收缴参保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收入基金专户,做好预算,统筹安排,落实补助基金; 县卫计局要充分发动医务人员配合乡镇干部及村干部做好医保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居民参保;县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没随家庭参保的在校生、托幼机构学龄前儿童的'参保组织和指导工作;各学校负责各自学校在校生的参保缴费工作;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企业主管部门、信访、统计、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四)规范行为,严管基金。要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和基金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经办行为,严格基金管理。收缴的医疗保险费须按照规定及时上交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账户,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少缴和漏缴保险费等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收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时,不能与其他工作捆绑收费。

  (五)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成功与否,关键在于筹资。为确保基金收缴任务的完成,县政府与各乡镇(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成立督导组,分片包干,对各乡镇(办事处)基金收缴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办事处)在集中筹资阶段,要实行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村小组长包户的“一包一”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应参尽参。县政府对基金收缴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原则、筹资工作出现问题和不能按时完成筹资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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