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北欧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时间:2020-09-14 12:26:36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赴北欧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范文

  应瑞典、芬兰和挪威的邀请,20**年6月15日至24日,由省医保研究会组团,在省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宁,省人社厅副厅长陈励阳的带领下,由省医保中心主任胡大洋、XX市人社局局长江航、XX市人社局党委书记周晓华、XX市医保中心主任钱军等组成的江苏省赴北欧医疗保险制度代表团一行6人,赴芬兰、挪威、瑞典等三国对其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考察。期间,代表团分别拜访了三国的多个政府部门、医疗保险机构和有关组织,就医疗保险制度及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了解,并撰写了《北欧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现将此报告印发,供大家参考。

赴北欧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范文

  一、考察了解到的情况

  (一)芬兰情况

  芬兰位于波罗的海地区的心脏,国土总面积为33.8万平方公里,人口540万,我们考察的首都赫尔辛基大区人口130万,其中主城区有58.4万人,65岁以上人口占14.5%。年健康预算为120亿欧元。其医疗保障的特点为:

  1、全体公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芬兰的医疗保险制度创立时间较早,1984年国家颁布了涉及全体公民的强制性医疗保险法。这一法律规定,凡在芬兰人口登记中心登记长期居住并依法纳税的公民,无论其国别、性别和年龄,都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本人及其子女享受法律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所有公民如患病都可在居住地附近的责任保健中心就诊,挂号费每次统一为50欧元,每年就诊三次以后就不再交纳费用。如果需要进一步检查,由所在保健中心医生开出转院单到公立医院治疗。保障项目不仅包括疾病诊治和药品费用,还包括疾病津贴。芬兰法律规定,年龄在16至64岁的工薪者和业主,医院诊断因病不能工作均可享受医疗保险规定的病假工资。全年工资划分为3个档次,病假工资比例相应分别为70%、60%和55%,年薪收入越低,病假工资比例越高。对于无收入或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特殊生活补贴。

  2、以公立医疗机构主体,私人诊所和商业保险为必要补充。芬兰有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公立医院属于地方政府拨款的公共事业部门。在公立医院的检查和拍片等一切费用全部由医保机构承担。由于公立医院有福利性质,医疗收费很低,大约仅为私人医院的1/5到1/10。患者到私人医院就诊,医保机构根据有关病种等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部分补贴,将补贴部分直接划拨到私人医院。社会卫生部对各种补贴制定明细规定,但规定限额大大低于收费标准,个人负担的费用仍然很高。私人医院条件好,看病比较及时,相当一部分芬兰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到私人医院就诊。作为对公共医疗机构的一种补充,芬兰许多大的单位和企业公司建有保健站,自己配备医生和医疗设备,或者同私人医生和医院签定购买医疗服务合同。职工就诊和检查完全免费,普通小毛病不必上医院。保健站还从事疾病预防工作,对减少疾病发生,减轻社会整体医疗负担起着积极的作用,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政策上的支持。

  3、医院所有费用由政府拨款,具体结算标准主要由行政部门根据预算和项目决定,医生之间薪金水平差距不大。地方政府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人头付费的方式进行预算控制,按项目标准与医疗机构结算:普通门诊就医98欧元/次,急诊130欧元/次,健康咨询54欧元/次,学生就医40欧元/次,牙医116欧元/次,精神病初诊156欧元/次,护理费每天298欧元/次,健康中心就诊375欧元/次。医院除了政府拨款外,不得有其他收入。据了解,芬兰公立医院的医生工资水平差距不大,起薪一般为月3200-3500欧元,另外的差别则表现在服务量多少或医生负责区域的大小以及出诊的次数。大医院的专家可能稍高一些,收入再好的就是自己开诊所了。

  4、十分重视健康护理和健康干预。赫尔辛基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健康委员会,共九人组成,分别来自不同党派,由分管社会事务的副市长挂帅,委员会下设健康中心、健康站、家庭护理中心、口腔护理中心、心理治疗中心等,共有8000多名雇员。该市还制定了20xx-20xx年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何安排社会护理人员到75岁以上人员家中观察其健康状况,尽量让更多的人群得到健康护理。同时实施健康干预计划,改进居民健康状况。这些措施包括:

  a、实行积极的差别干预。健康站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全体居民提供有差别、针对性更强的服务。

  b、推行无烟赫尔辛基项目。

  c、在居民区推行健康实践项目。

  d、评估政府各项决策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e、实行后服务项目。针对特殊对象如退役士兵提供健康保险。

  f、实施赫尔辛基克拉里项目,旨在减少饮酒。

  代表团一行还实地考察了芬兰赫尔辛基市医保机构所在的健康中心,其极具人性化的服务和现代化的医疗设施条件给代表团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瑞典情况

  瑞典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人口已超过900万人,是北部欧洲的重要国家。瑞典的医疗保障制度始于1955年,覆盖全体居民,经过多年发展日臻完善。其主要特点有:

  1、既保“吃药”又保“吃饭”。在瑞典,医疗保障制度不仅包括人们生病时接受医疗服务的保障,而且还包括人们生病后丧失工作能力时所获得的生活保障。前一种保障由各地方政府负责提供,所有居民不分男女老幼,也不论有无收入,都可以享受到几乎是免费的同等医疗服务。后一种保障则纳入了整个国家社会福利系统,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凡有收入的居民均可在患病期间按比例从国家社会保险部门领取病休补贴。

  2、虽有改革但个人负担仍然很轻。原来瑞典实行全额负担居民医疗费用的保障制度,1999年以后逐步进行改革。人们到医院看病时还需交纳少量的门诊费和药费。各地医院向病人收取门诊费标准不一,但差距不很大,即每次的门诊费在100克朗到140克朗之间不等。专家门诊费稍高一些,每次为120克朗到250克朗。为减轻经常生病的人的负担,一个人在一年里累计所付门诊费达到900克朗之后, 再看病时将不再收取门诊费。除门诊费外,人们看病时无需再支付其他的任何费用,其中包括化验费或在医院里所使用的药费。儿童和20岁以下的年轻人看病时则不需要交纳门诊费。全国各地对住院病人收费统一标准为80克朗。退休者稍受优待,为75克朗。上述费用主要用于病人住院时的饮食,包括开刀等外科手术在内的各种治疗则完全是免费的.。

  为减轻国家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沉重负担,瑞典从1999年开始实施新的规定,一个病人在12个月内根据医生处方购买药品的费用不超出900克朗的,全部由个人支付;药费超出900克朗而又不满1800克朗的部分可享受50%到90%不等的国家药费补贴;如果12个月内个人支付的药费累计超出1800克朗,超出部分则完全由国家承担。为照顾多子女家庭,在享受药费补贴时,一个家庭儿童不论多少,都按一个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瑞典的医院和药房是完全分家的。所有医院都不设药房。门诊病人在医生诊断之后所需服用的药物,需要凭医生的处方到药店去购买。瑞典全国的药店原来全部由国家垄断经营,目前正在进行改革、放给私人经营,市场上能够获得国家价格补贴的药品有3800多种。

  目前,瑞典人均税前月工资将近20000克朗,在交纳了30 %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之后实际平均所得约14000克朗。因此,一年至多900克朗的门诊费和1800克朗的药费相对于其收入水平是相对较低的。

  3、国家与地方分权管理、责任明确。国家负责医疗保障立法、负责制定卫生工作规划、监督和协调全国医疗卫生的各项工作包括医师执照发放、用药指南及个人负担封顶线制定等;地方议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省政府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法令和规划直接具体管理医疗卫生及医疗保障,其次是管市政交通运输等,市政府主要管社会救济、医疗护理和学校教育等,他们要就本地区的各种社会问题,包括卫生、事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等问题作出决定。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是卫生工作的基础,它以小区为基本服务单位(每个小区负责500-50000名居民的健康),每个小区由若干个社区卫生保健中心提供服务。地方各级政府75%的精力管理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工作。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有200万人口,省政府今年总的税收收入为65亿欧元,其中45亿要用于医疗卫生支出。卫生费用支出约占gdp的9.2%。

  4、公立医院由省政府直接管理并支付费用,不得有其他收入。省政府对医院的付费方式也在不断变革,二十年前是按资源输入付费,即按医生、护士人数及床位数等资源付费;90年代开始按医院输出(治疗效果)付费,即实行按病种付费;现在主要按医院所在社区中居民的整体健康效果付费。对于私人诊所实行四年一次招标,中标的将与省政府签订服务合同,其费用也由省政府直接按就诊人次支付,病人到私立医院看病,其收费标准与公立医院一样。

  (三)挪威首都奥斯陆情况

  挪威的首都奥斯陆是一个人口不断壮大的城市,目前人口已经接近56万,其中,儿童和青少年(0-19岁)约有13万人,青年人(20-66岁)约37万人,中老年人(67-84岁)约4万人,老年人(85岁以上)约2万人。

  奥斯陆关于健康福利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奥斯陆提供给居民的健康福利主要包括:

  (1)基础保健护理:由地方政府派出外科医生、全科医师和护士为单位和家庭提供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健康护理;。

  (2)由国家提供牙科保健服务;

  (3)医疗保险部门负责监督健康福利提供情况,并跟踪公共健康计划的实施情况;

  (4)通过健康保护立法保障居民健康的权利,提高居民对健康福利的认识。

  2、地方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立法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卫生服务

  挪威各地的管理当局要确保为当地常住和暂住居民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

  (1)工作目标

  按照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条款,各地当局应该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医疗福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环境条件,努力防治疾病、意外伤害和先天缺陷的出现。各地当局还应该发布关于个人和公众如何能够提高医疗卫生福利享受水平的信息,使居民提高对健康福利的认识。

  奥斯陆政府指出:良好的健康状态不是由健康福利部门提供的,而是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

  (2)医疗卫生服务的工作内容

  促进公众健康,防治疾病、意外伤害和婴儿先前缺陷的出现。采取措施以提供健康的环境,诊所服务、校园卫生服务,并且使得监狱中的犯人也可以享受医疗卫生福利和获知相关信息。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 诊断和治疗疾病、意外伤害和婴儿先前缺陷;

  b. 提供医疗戒毒服务;

  c. 提供护理和照料(社区负责组织和提供一些包括公共健康护理和家庭护理保健);

  d. 提供重大事故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医疗保障;

  e. 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包括常规的全科医疗方案;

  2001年起实施全科医疗保健改革。目前奥斯陆已经和大约450名全科医师签订了协议,正常情况下,每名全科医师指定服务1500左右的居民,政府根据其服务人头支付费用。

  f. 为家庭和居民个人提供24小时的医疗保健服务;

  家庭医护服务处成立于2007年1月1日,负责管理每个家庭护理机构,以帮助病人获得该服务并负责场地费用等。

  g. 提供急救通信系统

  各地的分支医疗急救信息中心与医疗急救通信中心提供紧急救援医疗服务。

  h. 提供牙科保健

  牙科保健护理由奥斯陆的一家市政企业负责提供,法律规定国家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公众的牙齿健康,并通过牙科保健努力实现及时的防治。各地当局还应定期发布关于个人和公众如何能够提高牙齿健康的信息,使居民提高对牙齿健康的认识。

  此项计划为18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医院内外的精神残障人士、患有慢性病和残疾的人群提供全方位的牙科保健服务。

  3、奥斯陆20xx-20xx年的公众健康规划的主要内容

  奥斯陆政府制定了20xx年-20xx年的公众健康规划,希望通过以下途径为更多的人改善健康水平:

  (1)体育锻炼和制定锻炼计划,对肥胖人群进行干预,发放免费健身卡,目标是让更多的人参加体育锻炼;

  (2)膳食计划,目标是改善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饮食;

  (3)社区社会保障计划,目标是要加强社区间的社保网络建设,并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医疗保健知识水平;

  (4)牙齿保健计划,目标是提高患病群体的牙齿健康水平;

  (5)戒烟计划,主要是通过减少人口中烟草消费量最高的吸烟者数量,实现降低奥斯陆健康水平差异的目标;

  (6)防止意外伤害计划,对老年人给予帮助,目标是减少老年人骨折发生率;

  (7)监测健康水平差异计划,目标是通过进行健康水平差异的监测,来增强公众保健中的公平性。

  4、社会福利法主要内容

  (1)法律目标

  促进经济和社会保障,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致力于提高保障的公平性、获得机会的公平性并防止社会问题的出现. 帮助公民个人享有独立生存和在社会中享有一个丰富多彩生活的机会。该法律里包含的经济援助属于辅助规定,其他可能的途径都应该尝试。

  (2)奥斯陆的补充福利标准

  单身的挪威公民享受4998 nok(nok是指挪威克朗)的补充福利,一对夫妻享受7845 nok。此项福利仅包括生活费,另有住房救济金。

  以单身挪威公民为例

  最低生活费 4998 nok

  住房支出 5000 nok

  合计 9998 nok

  工资,社会保障,住房补贴等 5700 nok

  补充福利 4298 nok

  5、国家和地方的住房补贴方案

  奥斯陆共有15个区,每个区都有救济所,对有18岁以下孩子的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居民住房协会与国家的住房管理部门合作,保障每个人能够居有其屋。并且专门为学生提供租房服务,房屋租金明显低于私人房租。

  6、福利改革

  挪威奥斯陆的福利改革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改革将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社会救济等部门合并到一个部门,即联合就业和福利事务办公室,其中还融合了地方当局的社会公益服务功能。改革的愿景是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改革目标则是参加工作的人越来越多,仅靠福利生存的人越来越少,从而减轻财政压力。

  二、几点启示

  芬兰、瑞典、挪威的医疗保险制度都是“福利型”医疗保障制度的典型代表,纵观其制度设计和运行过程,结合我国国情,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1、努力实现平等享有的全民医保制度,逐步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健康差异。

  这三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是工作或居住在本国的居民,都可以平等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以及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项目的设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疾病治疗、怀孕津贴、残疾津贴、到国外疗养、牙医保健等,甚至到照顾病人的亲属津贴、交通津贴等,津贴无处不在,无不体现着对病人的关怀。因而实现全覆盖、人人公平享有医保应作为今后我国各级政府的主要社会发展任务,当前一方面要重点抓好各类人员尤其是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特殊困难居民的参保工作,进一步扩大医保覆盖面;同时要逐步缩小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不同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差异,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平等享有,统一经办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医保的目标,最终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健康状况的差异,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2、借鉴高福利政策的利弊,坚持以保基本、保大病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北欧国家“从娘胎到坟墓”的高福利政策,其惠民利民效果是显然的,但也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这些国家虽然也想改革,适当增加个人的负担,但其难度可想而知。我们国家虽然这些年经济发展了,但仍属于欠发达国家,与北欧国家比较,无论是社会发达程度还是经济发展水平,都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而我国的医疗保险只能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在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础之上。我们要坚持基本医疗保障,既强调多级政府的作用与责任,也要强调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以保基本、保大病为重点,建立起合理的分担机制。即使中国强大了,也要借鉴北欧国家高福利政策的利弊,在强调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坚持医药费用的合理分担机制,防止医疗卫生资源浪费,保证基本医保制度的持续稳定发展。

  3、医改新政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必须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在人人享有方面坚持公平优先;在医疗资源利用方面坚持效率优先。

  北欧国家的高福利医疗保障政策,除了给政府背上沉重负担外,还由于政府对公立医院和医疗费用的大包大揽,造成医疗卫生机构的效率低下,服务不足的问题突出。所有看病不要钱的国家,几乎都有一个通病,就是“看病等待时间过长”,他们是真正的“看病难”。在芬兰只有40%的居民到公立医院看病,60%的居民自己掏腰包或通过商业保险看私人医生。一些在北欧上学或工作的中国人生了较严重的疾病,首先想到的是乘飞机回中国看病,因为在他们看来,中国的医院无论医疗质量还是方便程度都是北欧国家不能比的。因此,在医疗卫生保障方面,首先要坚持公平性,逐步缩小社会群体医疗卫生享受水平的差异,提高医疗卫生及医疗保障的公平性,使每个社会成员不论贫富阶层、不论有无职业、不论城市还是农村,都能公平地享受到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同时还要坚持效率原则,要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的实际情况,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健全的情况下,人们的医疗需求和对健康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政府增强在医疗卫生体制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以保证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新一轮的医改既要改革公立医院现行体制,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又不能把公立医院都养起来,要注重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看病的积极性,确保医院把保护公共健康安全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把全体公民身体健康作为自己的重要目标,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看上病,看好病。既要防止因看病过于方便而造成的医疗服务资源和医保基金浪费,又要防止“看病等待时间过长”问题在我国出现。

  4、树立健康保险的理念,积极开展健康干预及其他促进全民健康活动。

  北欧三国都是健康保险模式,预防保健的思想贯穿在全民健康计划实施的全过程。医保管理服务定位为向全体居民提供适时、适度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健康教育等,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干预不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如规定在公共场所不能抽烟,在社会餐厅不能喝烈性酒等,政府还把居民按区域交由各医院负责其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等,并把医院的收入与其负责区域居民的健康状况和满意度挂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的公共卫生应注重健康预防和健康干预,并明确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的区域及应承担的责任,实行奖罚政策,同时医保要逐步向健康保险过渡。现在我们的医保只管去医院看病的人、只管看病费用的报销,虽然要个人分担费用,但这是一种消极的干预。我们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个人账户使用或社会医疗保险项目中结合一些健康干预和健康运动的服务项目,将社会医疗保险的传统功能进一步提升。通过医保政策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对维护居民健康的责任,引导居民加强健康意识,促进全民健康的实现。

  5、注重政府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的评估。

  芬兰等北欧国家十分重视评估政府各项政策出台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程度。凡是不利于居民健康的决策,健康委员会及其评估机构和相关组织都会对政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决策更应该以人民利益为重,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里也应包括人们对身心健康的需求。因此,我们政府出台各项政策之前,就应考虑到是否符合人民健康的需求,政策实施后也要注重评估其对人民健康的影响,这也应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如果各级政府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能考虑到对人民健康的影响,整个社会的健康意识将大大提高,全体公民的健康权利将得到有效维护,医疗保障制度也将能更加健康地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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